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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凤凰涅盘 :负面案事件下法院公信力的重塑路径

        发布时间:2015-12-04 09:14:05


        【摘要】河南“眼花案”成为今年5月份网络舆论凝聚的焦点之一,“眼花”成为网络上的“耀眼词汇”。以法官视角来审视该事件,笔者认为,个体行为不代表法官群体,但在网络舆论风口浪尖下,法院公信力遭到社会各界的质疑,应对该事件进行深刻反思和检讨。笔者以“凤凰涅盘”作为题目的一部分,意图并非为当下法院陷入“舆论漩涡”的开脱,而是期待法院能够以辩证的视角,理性看待和利用负面网络舆论,以凤凰涅盘的勇气来实现公信力的重构。笔者下文以该事件为例,首先,分析“眼花法官”为何成为网络上的“剑垛”;其次,对网络舆论进行调查,归类分析网络舆论的走势及特征;最后;阐明法院如何以个案为契机,完善对负面网络舆论的应对和利用策略,让法院公信力在涅盘后得到重塑。

               (全文共计7000字,此文在全国司法公信力论坛中被评为优秀论文,并刊登在吉林省《司法应用研究》刊物上)

        一、拷问:“眼花法官”何以成为网络上的“剑垛”?

        事件回放:2011年9月,在连霍高速三门峡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中,肇事方造成三死两伤的严重后果。该事故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肇事司机杨某某负全部责任。案件诉至河南省陕县法院后,主审法官水涛以被告人“能够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由,突破应依法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最后,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在新闻部门的采访中,负责该案的法官水涛解释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证明是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开局的证明。但是,该证明表述为:“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随后水法官解释说:“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眼花”,才判错了。”于是乎,“眼花法官”便走红网络。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舆论事件,作为法院人深感蒙羞,但是,蒙羞之余,应该深刻反思为何“眼花法官”在数日之内能够成为新闻媒体、网络及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笔者认为存在以下几个原因:

        (一)法官扭曲公平正义天平最可怕

        “法”的繁体为“灋”,灋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独立、超然和理性是法官的职业本色和威信之基础。  由于职业特性所决定,法官的司法行为、方式和效果直接决定着司法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影响力、感召力和公信力。法官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亵渎,不但折损了法官的形象,而且污染了法律实施的水源,破坏了法律最基本的价值。水涛法官以“眼花”为由,扭曲了正义的天平,让社会公众对法院防线产生恐慌的心理,触动了社会公众的感情。

        (二)网络容易成为社会公众的发泄空间

        网络媒体已被公认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网络环境下的舆情信息的主要来源有:新闻评论、BBS、博客、聚合新闻(RSS)。网络舆情表达快捷、信息多元,方式互动,具备传统媒体无法比拟的优势。 现阶段,我国进入改革的深水区,各种矛盾层出不穷,人民群众思想多元。尤其是,贫富分化、理想信念缺失导致部分人对社会不满。由于互联网具有虚拟性、隐蔽性、发散性、渗透性和随意性等特点,一个热点事件的存在,加上一种情绪化的意见,就可以成为点燃一片舆论的导火索。在这种环境下,对于“眼花法官”事件,社会公众最容易受到感染,从而把自己对社会的怨气发泄到该事件上。

        (三)心理惯性决定着网络容易出现叠加效应

        “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规:但是,并不能由此推论说,人民考虑永远有着同样的正确性。人们总是愿意自己幸福,但人民并不总是能看清幸福。人民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受欺骗。”  “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的观念在部分群众心中仍然根深蒂固,而这种观念的存在自然形成一种心理惯性,促使了矛盾纠纷错位异化现象。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只要一方认为法院处理不公,矛盾的双方就被异化为“一方当事人”与“法院”;如果双方都认为法院处理不公,那么矛盾的双方就被异化为“双方当事人”与“法院”。这种司法背景下,“眼花法官”突破道德法律底线的反面例子,最能印证这种心理惯性的正确性,因此舆论自然出现叠加效应,并从对个体的攻击到对法官群体的质疑。

        二、厘清:“眼花法官”网络舆论走势及特征分析

        (一)网络“舆论场”关系分析

        网络舆论是人们的认知、态度、情感和行为倾向的集聚表现。

        对于出现的新闻事件,网络会形成两个“舆论场”,一个是“官方舆论场”;另一个是“公众舆论场”。前一个“场”是官方通过权威发布和权威解读的方式所形成的一种官方舆论;后一个“场”是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对重大事件的看法、态度、意见和建议的叠加形成的一种自由主流舆论。两个“场”大致存在以下三种关系:1.涵盖关系。“官方舆论场”涵盖“公众舆论场”,此种情况通常是在官方准确及时发布符合民意的信息条件下形成的,在这种关系中,官方舆论占据主要优势。2.交叉关系。两个“场”在一定范围和一定量上相交叉,其中交叉部分属于官方和公众对特定事项的观点和态度相一致。此时,根据交叉部分的大小,来衡量官方舆论和公众舆论谁占据优势。3.背离关系。两个“场”完全背离或相交叉部分极小,此时出现官方态度和行为几乎不被社会公众认可,官方舆论场完全丧失舆论优势。

        (二)“眼花法官”舆论归类分析

        笔者于2012年5月17日,上午10点37分从百度上输入“眼花法官”四个字,互联网上马上显现“眼花法官被捕”和“河南眼花法官”两个子项。笔者搜索“河南眼花法官”栏目,仅百度上存在76个页面,每页面以10条网络报道计算,共计760个报道项目。另外加上百度栏下共十个“相关搜索”报道栏目,上述网络报道数量应扩大5倍(因其他相关收索量不及百度上首项报道数量)。这仅仅是大篇幅的报道,如果加上网民的自由评论、微博等项及网络和公众的互动,舆论甚至会出现几十倍的放大效应。笔者随机从百度栏目中抽取100个网络报道进行归类,结合一个网络报道下网民的表情排行榜,并列举学者对“眼花法官”案的观点,从不同角度分析“眼花案”网络舆论场的走势及特征。

        1.各种舆论类别数量

        舆论

        类别 中央级

        媒体   省级

        媒体 省级

        以下媒体 法院

        个人

        数量    42 18     8   10 22

        2.舆论观点

        态度类别    斥责类

          嘲笑类  

        建议类 路过类

        1.应是受贿了。

        2.心太黑了。

        3.权大于法。

        4..徇私枉法。

        5.践踏公平正义。

        7.天下乌鸦一般黑。

        ------ 1.形象太差。

        2.理念问题。

        3.眼睛有色。

        4.太离谱了。

        5.关键时眼就花.

        6.内部监督形同虚设。

        ------ 1.法官戴上紧箍咒。

        2.错案追究要理性。

        3.要反思制度设计。

        4.接受社会监督。

        5.眼花案不能再现眼花。

        6.定调要讲究证据。

        -------- 1.无所谓

        2.顶一个

        3.无语

        --------

            3.舆论表情:(5月19日10时进入百度某报道下网民表情统计)

        共有 340 人表态:  

        震惊

        (38)

        愤怒

        (114)

        悲伤

        (22)

        感动

        (5)

        喜悦

        (38)

        幸福

        (3)

        无聊

        (27)

        可笑

        (93)

            4.学者认为,“眼花”非法官惊慌之下的口不择言,而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一个托辞。水涛想用“主观的非故意”掩盖“主观故意”,掩盖自己的枉法裁判。

        从上分析可知,“眼花法官”事件引起的网络舆论场呈现出复杂多元走势。在这种走势下,“法院舆论场”完全丧失主动地位,而且社会公众对网络舆论的高度关注,进而不断发布网络舆情,经过网络舆情与社会传播途径的杂糅,进一步形成“公众舆论场”。因此,“法院舆论场”建立较为困难。

        但是,从上面所统计的各种舆论来看,除了表现法院舆论场构建(公信力培育)较为困难之外,该舆论场呈现出以下特征:一是中央级媒体比率较大。例如在统计1中,100个新闻报道中,中央级媒体占42个。二是媒体舆论较为理性。由于中央级媒体占比率较大,因此,从舆论的导向上,中央级媒体在引导着舆论方向,省级及以下地方媒体紧紧围绕上级媒体舆论,呈现出较为稳定的走势。三是法院报道与主流舆论呈现出良性互动,法院与新闻媒体的态度趋于吻合。四是新闻媒体报道较为深入客观。例如在统计2中,各级媒体与个人评论中,建议类的占较大比例。这些建议不仅分析了该案的形成根源,而且提出从源头上避免再现“眼花案”的合理化建议。五是网民表情呈现出多元走势。例如在统计3中,在340个网民表情统计中,愤怒的表情114个,约占总数的34%;可笑的表情93个,约占总数的27%。另外,震惊和喜悦的表情同是38个。因此在总体舆论中,个人的观点和态度最为复杂,因此,法院公信力重构的重点是取得广大网民的理解和信任。六是学者观点较为深刻,从推理角度阐释该“眼花案”法官复杂内心世界,进一步阐明该案形成的个人及制度原因。

        “眼花案”网络舆论总体走势上,此时所形成的“官方舆论场 、“公众舆论场”两个场的关系呈现出背离关系,重合部分较少,但是,两个“场”中有同质的东西。法院公信力构建应固定同质的东西,把个案与整体,个人行为与广大法官群体,极端行为与主流行为区分开来,以辩证的视角看待各个舆论,把“眼花案”这个“法院之祸”看成法院改革与制度建设的“契机”,从而形成稳定的法院舆论场,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三、重构:柳暗花明,让公信力在网络舆论中发酵!

        公信力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实际上也就是以公众对法律的信赖和尊重为基础,司法权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赢得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 司法公信力在内涵上看,是指司法权力公正信守的履行义务和责任,不仅包括司法的独立性、中立性、连续性、非随意性,还包括司法行为的透明性、信息的公开性、司法职能的有限性、司法过程的可预见性等等。 在负面事件下,法院构建公信力较为困难和复杂,但是,法院可以变化视角,以辩证的方法和理性的态度处理这些事件,进而剥除“遮羞布”,取得社会公众的理解、信赖和支持,才能真正铸就公信力的九层之台。

        (一)态度-----适度沉默

        英国前大法官克尔默爵士称“只要一个法官表示沉默,其智慧和公正的名誉就无懈可击”。  “眼花案”一石激起千重浪,树欲静而风不止。这是传统习惯性思维方式。对于反面事件,如果采用传统方式和策略,将会迅速形成舆论的传染和叠加效应。“适度沉默”并不是旁若不闻,以消极的态度来搪塞回避,而是要把握舆论的生成规律和特性。网络舆论生具有生成途径的多元化,主体的匿名性,客体的广泛性,走向的非理性特点。 而且网络舆论生成分为:刺激反应阶段----关注热议阶段----涨落沉寂阶段。 鉴于此,像“眼花案”等类似案事件,作为法院应遵循网络舆论特性及生成规律,不能害怕遭受舆论攻击陷入舆论漩涡。笔者认为,1.在网络舆论的刺激反应阶段,法院应保持克制与冷静态度,不能牵强附会报道该类事件发生原因及处理结果。法律责任是一个严肃问题,必须由法定机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处理。2.在关注热议阶段里,部分新闻媒体和网民实现相互观点的碰撞和交流,部分网民剑拔弩张的情绪化言论将会逐步回归理性,但是,在此阶段法院只能将案件客观进展情况进行说明,不能试图说服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否则两个舆论场的将进一步呈现出背离关系。3.在即将向“涨落沉寂阶段”过度时,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应主动梳理各个“舆论流”,以新闻发布会的方式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公布案件整个过程及处理结果,以疏导和平息各种舆论。

        (二)处理-----合法合理

        舆论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对法院审判公信力建构方面,更为重要的是对法院审判过程的监督作用。法院通过整合的舆论流所生成的社会主流舆论,可以有效消除法官法律认知、生活认知的狭隘性,可以充分考量到生活中的真实元素。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言论自由的“过度扩张”,会使舆论“过度关注”司法行为和法院审判,从而影响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公正性。网络媒体的异军突起,更使得舆论扩张如虎添翼,瞬间即可通过网络掀起滔天巨浪。 法官违法类案件,法院作为最后的裁判主体,一方面不能护短,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处理;另一方面不能因为主体的特殊性和鉴于舆论的压力而加重对责任主体的处罚力度。这种突破法律安定性和量刑均衡性的处理方式同样是类似“眼花案”的重演。社会公众以正面视角看法院处理反面案件,法院应从法、理、情等纬度考量该类案件,要结合个案特点,作出让社会公众信服的判决,取得他们对法院的认同。

        (三)报道-----良性互动

        社会公众应摒弃过去那种把自己看作是法律的适用对象,从而对法律厌恶、畏惧、回避的观念,要树立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意识,培育对法律的亲和感、信任感。对于与法院关系密切的案事件,应在法律框架内实现良性互动。在法院与网络媒体互动方面通常有三种表现:一是法院过于消极,造成公众舆论的非理性走向;二是以积极方式回应公众舆论试图说服每一舆论主体,结果造成法院陷入不可自拔的“舆论泥潭”;三是分层次、分阶段理性回应社会公众舆论,掌控舆论走向,法院公信力不但没有得到下降,反而进一步得到提升。毋庸置疑,第三种是最佳方式。笔者认为,坚持第三种方式,总体要求是双方在法律框架内凸显舆论的双向性。具体策略上:一是区分案事件类型,把握每类网络舆论事件的特点,具体研究应对方案;二是要及时梳理网络舆论,形成不同的舆论流,客观分析网络舆论走势;三是要把握舆论重点,尤其是负面舆论生成原因,制定矫正方法;四是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的引导作用,趁势借力,形成主流舆论;五是注重法院网的影响和吸纳能力,把部分网民引入到法院网沟通平台上去互动,把握舆论引导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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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为-----善待民意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皇甫规传》注引《孔子家语》:“孔子曰:‘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可知也。”民心向背关系到国家的安危。法院在处理负面网络舆论中,同样要尊重网民的呼声,坚持以人为本。如湖南永州零陵区法院枪击事件发生后, 网民态度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其一,对受害法官充满同情,对肇事者充满愤恨;其二,对肇事者进行美化,对受害法官和法院进行责难和攻击;其三,对两者都表示惋惜;其四,对事件无所谓;其五,抛开事件谈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问题;其六,追根求源,怀疑官方报道失真。在上述网络舆情中,第五、六类型的舆情最多,第二、四种次之,第一、三种最少。上述事件是法官作为受害方,网络舆论并不乐观。对比两个事件,笔者心中充满酸痛,但是,应该理性看待和接受这些看法。貌似散乱无稽甚至暴戾网络舆论背后,潜藏着当下中国的“草根民主”或“底层正义”的强烈诉求,任何漠视、否定和压制这种正义吁请的举动注定是高风险的悖理行为。 俗话说,忠言逆耳利于行、良药苦口利于病,广大法官应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尊重这些反面的意见和建议。对于处理该类案事件:一是法院首先应站在网民视角下考量案事件,把握网民心理特征;二是要站在弱者角度来推进案事件的处理进程,从感情上感染网民;三是要给网民们以发泄的空间与时间,科学地观测网络舆论的演进阶段;四是要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区分网民的观点与态度,以实现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五)反思-----制度构建

        法律制度的顺利运行需要厚重的民情积淀。如果一种法律制度得不到人民发自内心的真诚信赖,那么就谈不上人民对它的归属感。 近年来,法院的腐败“窝案”频频发生,如:武汉中院、天津中院、深圳中院、湛江中院法官纷纷下水。这种现象背后反映出监督制约机制的错位。透过“眼花案”网络舆论场,网络舆论除了对法院进行责难外,并提出相当数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所以,对待负面舆论事件,法院要摒弃谈网色变和试图在个别舆论反差中解脱的心理,要以这些事件为契机,梳理网络舆论中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或建议,为法院所用。笔者通过对“眼花案”网络舆情进行分析后,大致出现以下类建议,一是强化内部监督机制。二是强化公检法工作衔接与制约机制。三是强化司法公开,加大外部监督。四是案件评查要有实效性,避免走形式。五是错案追究形成一套切实可行的机制,避免非理性。这些建议对于改进法院工作都是弥足珍贵的,而且这些举措的采纳和实施,是对这些高度关注法院工作群体的最好回应,是构建法院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即将结束此文,笔者想起宋代大文豪苏轼写的一首诗---《题西林壁》:“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 只缘身在此山中。”这首诗启迪人们为人处事的哲理---由于人们所处的地位不同,看问题的出发点和视角不同,对客观事物及事件的看法难免有一定的片面性,要想认识事物的全貌和拨开事件的真实内核,必须摆脱狭隘的范围,从不同视角来审视和对待。对于“眼花案”等负面案事件,法院要以逆向思维,以辩证的方法,在法律框架内,通过不断转换视角,站在新闻媒体、网民及社会公众的立场来反思事件,痛定思痛,强化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该类事件的再发生,只有这样才会把负面舆论事件当成革故鼎新的契机,实现刮骨疗毒之效,法院公信力才会象火凤凰一样,在涅盘后得到重生。

        责任编辑:张胜利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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