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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谁该对“驴友”探险中受到的伤害负责

        发布时间:2015-12-04 09: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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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崭新的事物层出不穷,人们的生活观念发生很大的变化。为了调剂生活,追求刺激,“驴友”自愿结合外出探险、旅游活动应运而生。但是,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驴友”在上述活动中可能出现一些意外伤害事件,之后遭遇索赔难题。大多案件以调解方式平息,有部分案件以诉讼方式解决。但是,困于没有相关法律具体规定和在上述活动中提供证据较为困难,索赔之路并不畅通。那么,究竟谁应为该类伤害事件负责?

            评析:一是从《合同法》角度分析。“驴友”组团旅行可以分为以书面合同约定、口头约定和没有任何约定三种形式。在第一种形式下,各方权利与义务较为明确,不存在究责难题;第二种形式,虽说有口头约定形式,但是,在实践中存在举证困难问题;第三种形式由于缺乏合同基础,究责更为困难。因此,在开展“驴友”活动中,“驴友”组织者与其他“驴友”之间应签订书面合同,同时要和相应的旅行社签订合同,而且应事先购买人身伤害保险,以保障出现意外后能够妥善得到补偿。然而,在现实中,第二、三种

            形式属于“驴友”外出活动的主流趋势。参与“驴友”活动的人除了自己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外,在司法实践中应赋予“驴友”团队组建者与其他“驴友”之间具有一般意义的“合同”关系;“驴友”团成员之间具有最低限度的照顾救助合同关系。只有固定这种合同关系,才能够让“驴友”们参与和组团更富于理性,避免各类事件的发生。

            二是从参与方式角度分析。大多“驴友”团是在个人的号召下在网络上自发组成的,但是,这种“自发性”往往受到个别人的舆论引导。例如:在初始阶段,部分人利用网络匿名性特征,发布不准确信息或者发布虚假信息,甚至采取欺诈、诱导方式组建“驴友”团。只要出现上述现象,“驴友”团队中这些信息的发布者及“驴友论坛”的实际控制者,应对活动中出现的归因于上述因素所出现的伤害事件承担一定的责任。

            三是从注意义务角度分析。“驴友”外出活动具有一定的冒险性,他们所到达的区域通常是未开发区域,从事的活动具有挑战生理极限特点。因此,对于某些区域,政府应明令禁止开展上述活动,应作出明确的提示

            义务。另外,“驴友”团中部分“驴友”的年龄特征、身体状况等因素决定着伤害事件发生的几率和可能性。因此,“驴友”团组织者了解到该类信息后,凭借自己外出探险或旅游活动经验,应作相应的告诫与提示。如果上述主体没有在注意义务范围内作出相关具体行为,那么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责任编辑:叶子豪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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