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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与工伤竞合是否应当支持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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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05-15 15:24:33


        裁判要旨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在获得侵权人人身损害赔偿后,又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保险赔偿的,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也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法律的公正。

        案情

            2008年1月,原告河南九头崖集团舞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头崖公司)与第三人廖松签订联营协议1份,约定:由原告提供场地,由廖松自行办理公司、税务、卫生等手续和许可证,与所聘用的营业人员建立劳动和聘用关系,负责所聘用人员的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该协议有效期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2月19日,廖松雇佣被告韩秀芸,在由廖松经营的外餐部从事洗碗工作。2008年4月11日,被告在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韩秀芸提出工伤赔偿,mobile365体育投注网站_beat365网合法吗_我和大佬的365天第三季免费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舞劳人仲字【2012】2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九头崖公司向被告赔偿。

        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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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bile365体育投注网站_beat365网合法吗_我和大佬的365天第三季免费看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工伤事故以后,受害者可同时主张侵权行为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给付,但其最终所获得的赔偿或补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害。赔偿权利人已获得第三人民事赔偿的,如第三人赔偿的总额高于或等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赔偿的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应当补足差额部分,即受害人主张的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应按照总额补差的方法支付,其应得到的待遇不能重复享受。故依法作出如下此判决:一、九头崖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工伤保险共计4万余元;二、九头崖公司每月25日前支付韩秀芸伤残津贴1200元、生活护理费1330.5元,以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随我省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而调整;三、驳回九头崖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韩秀芸的其它诉讼请求。

         评析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即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两种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目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作明确规定,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且前后规定之间也不一致。

            相关法律法规大体经历了以下沿革:

            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二)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三)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一)、(二)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四)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五)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且在同一部立法中较为全面地对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如何获得赔偿做出的明确规定。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宣告了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废止,但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如何获得赔偿却没有作出规定。    

             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河南省而言,2003年12月19日公布的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公派职工在境外未参加所在地工伤保险的工伤,或者职工工伤涉及其他民事伤害赔偿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获得民事伤害赔偿总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根据所在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费用统筹,由经办机构或所在单位补足差额部分。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已垫付了工伤保险费用的,当事人获得赔偿后应当偿还垫付的费用。但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在废止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的同时,对此未作出明确规定。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形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是笔者认为从我国法律体系角度、结合法理学原理及民法基本原则综合考虑,实行差额赔偿更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社会主义法治下的公民得到公平对待。

            首先,我国推行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体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多个法律部门组成有机统一整体。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体系整体上是统一的,在法律法规出现不一致的情况下,就其适用应从部门法的层次脱离出来,放置在整个法律体系角度、深层探究立法目的,综合运用法律适用的规则解决空白或者冲突状况。

            其次,从法理上分析,在法律未明确规定劳动者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情况下,可以基于“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获得意外收益”这一基本法理及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时的问题。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该规定仅明确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未明确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同时得到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双重赔偿。与此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亦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也即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虽然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但并未明确规定在同时主张时劳动者的请求可以同时得到支持。在此情况下,法律虽不完全排斥劳动者有获得双重赔偿的可能性,但如果支持双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该精神要义和基本原则。

            第三,从立法目的和具体功能上看,《解释》属于私法,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民事权利主体免受不法侵害,如遭受到侵害则使其“恢复原状”,具有制裁、遏制、完全赔偿的功能。《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公法,采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主要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发生工伤之后的补偿问题和建立规范的工伤保险体系,具有强制性,最大特点则是其补偿性,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仅起辅助作用。与此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对于医疗费用部分不能获得重复赔偿予以明确,同时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法律规定了承担赔偿责任的最终主体仍为实际侵权人,在有明确第三人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是先行代为支付的义务。从该法律规定也可以推定,在实际侵权人已经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的应该将此部分赔偿数额予以扣除。

            第四,民事赔偿一般采用以填补受害人实际损失为原则,受害人不应因遭受侵害而获得意外收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依据上述规定,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中相同并存在重复的项目主要有:工伤保险赔偿中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误工费)、医疗费、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和生活护理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外省市就医食宿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外省市就医住宿费和伙食费)、康复治疗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康复费、康复护理费、适当的整容费、后续治疗费等)、辅助器具费(侵权损害赔偿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补助金(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丧葬费)等费用,这些项目如果重复赔偿,则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故对上述项目,采取同一赔偿项目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认定的方式来处理比较合理,既能确保受害人的损失得到弥补,也有利于从整体上维护法律的公正。

            综上,笔者认为受害者不能获得双重赔偿,在计算赔偿费用时应按照就高补差的原则予以认定。

        责任编辑:叶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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