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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传单“惹祸”遭交警处罚是否公平

        发布时间:2017-05-15 15:27:41


           郑州市某男士到某商场购物,车辆放在指定车位,某厂家做产品宣传,两张宣传单被散发着分别插放在车辆前后车牌处,车牌号被遮挡。该男士在购物后没有发现上述传单,在行驶中被执勤交警发现,以故意遮挡车牌号,存在违章驾驶故意被罚款200元,记6分处理。问:该男士遭遇处罚是否合理,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按照新交规,对于故意遮挡车牌号的,除了罚款外,最高可记12分处理。上述案例中,该男士是否应当受到惩罚,应该区分具体情况。

            一、是否存在故意因素。随着新交规对车辆超速、闯红灯等现象处罚力度的加大,某些驾驶者为了规避执勤交警检查,尤其是道路上“电子眼”监控,采取遮挡、污损、套牌等手段,逃避违规驾驶行为。在很多场合,为了公共安全,规范驾驶行为,促进新交规的实施,交警部门多以驾驶人员存在主观故意,对上述行为进行定性,并作出相应的处罚。但是,在现实中,如果是因车辆驾驶者意志外因素导致驾驶车辆车牌号被遮挡,驾驶方不存在任何故意因素,交警部门应该综合考量行驶路段和其他具体情况,然后再做出处罚决定。如果不进行处罚的,应该对驾驶者进行教育,避免此类现象的再发生。

            二、是否存在明知因素。遮挡车牌号的行为种种,往往出现某些变异现象。如,婚庆车辆及宾客用“百年好合”、“永结同心”喜庆条幅遮挡车牌号;明知车牌号上存在严重油污或泥巴不能辨认而不主动清除;部分号码存在毁损,车牌号不完整不进行修理;产品宣传页遮挡号码不主动揭下等等。上述行为中,只要车辆驾驶者存在明知因素,并且放任这种现象,都可视为存在主观故意,应当受到处罚。

            综上,上述案例中,对该车辆驾驶者处罚是否合理,应该具体区分其是否存在故意和明知因素。在一般驾驶人注意义务范围限定下,该男士如没有强化其注意义务,或者存在明知情形,存在放任或侥幸心理,交警部门应当对其上述行为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宣传单散发者存在故意因素,该车辆驾驶者已经尽到自己注意义务,不能发现其车牌被遮挡,对驾驶者进行处罚有失公平。在实践中,当遇到类似行为,交警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该类行为进行妥善处理。在类似事件中,引起司机受处罚的是第三方行为,受处罚司机可以根据传单上的信息,对其遭受的损失进行追偿。同时,政府部门应该对散发产品宣传单市场和行为进行规制,并出台相关规定,惩戒不规范行为,避免各种侵权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叶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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