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审务公开 -> 诉讼指南

        mobile365体育投注网站_beat365网合法吗_我和大佬的365天第三季免费看人民法院 集中送达工作规范

        发布时间:2019-09-09 10:26:16


        为优化资源配置,推进集中送达工作,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提升审判质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本院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开展送达。具体送达事务可以由审判团队人员或诉讼服务人员进行。

        第二条  本院送达诉讼文书,应当以送达地址确认为基础,优先引导当事人选择电子送达,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要方式,以留置送达、委托送达等其他方式为补充,以公告送达为最后手段。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通过成立集中送达组完成送达事务。

        第二章  送达地址确认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确保法院有效送达的重要条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本院应当制作统一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填写前应当向其告知填写要求、注意事项、法律后果等内容。对于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的告知应当全面、详细、明确。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第六条  原告起诉时,被告应诉答辩或向其首次送达时,第三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或向其首次送达时,本院应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并引导受送达人选择电子送达方式。

        第七条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院可认定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一)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当面向本院明确表示不愿提供送达地址的;

        (二)送达地址不明,但能通过电话方式与之取得联系,其在本院电话通知后,拒不到院领取诉讼文书,也不提供准确送达地址的;

        (三)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或要求回避等书面材料,但材料中又未明确提供送达地址的;

        (四)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故意躲避、规避送达,且不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的。

        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本院应当制作送达工作记录,并将相关书面证明材料附卷备查。

        无法联系到当事人或无法证明当事人有故意躲避、规避送达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

        第八条  当事人具有第七条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本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记载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短信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第九条  当事人具有第七条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情形,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定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十条  因受送达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或者提供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院、受送达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送达人实际接收,直接送达的,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诉讼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第三章 集中送达

        第十一条  受送达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在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时,自愿选择微信、电子邮件、法院审判信息网、传真等电子送达方式并确认接收诉讼文书的电子送达地址。

        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不适用电子送达。

        第十二条  适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到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十三条  采用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送达人员应制作包含发送地址信息、受送达人名称、接收地址信息、发送时间、诉讼文书名称等内容的送达工作记录,并打印送达成功记录入卷备案。

        第四章  外出直接送达

        第二十四条  未确认送达地址,又无法通过电话等联系方式通知受送达人领取,或者受送达人未按本院通知期限领取诉讼文书德,应当采用外出直接送达方式送达。

        第二十五条  集中送达组自收到送达任务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送达工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可适当延长,并将情况反馈给审判团队人员。

        第二十六条  外出直接送达的,由两名送达人员进行,主动向受送达人出示工作证件,有条件的可视情况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整个送达过程。

        第二十七条  集中送达组送达事务完成后,应在三日内将送达回证反馈给审判团队人员,由法官对送达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关闭窗口

        mobile365体育投注网站_beat365网合法吗_我和大佬的365天第三季免费看



        Copyright©2023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