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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问题的研析

          发布时间:2009-08-10 10:47:04


            内容摘要]: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在当前刑事案件中占据一定的比例,但是对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在刑罚的适用上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最突出的一点就是量刑情节的多样化和复杂化,即除了未成年人固有的年龄因素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以外,同时还存在着其它诸种法定、酌定从宽的情节,对未成年人的处罚适当与否,不仅关系到未成年罪犯一辈子的前途,而且还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其意义远远超出处罚犯罪未成年人本身。本文拟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标准作一研析,以求达到教育、挽救、改造犯罪未成年被告人的目的。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原则;量刑方法;量刑情节;缓刑;免刑

            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图。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未成年犯罪人加强司法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罪犯的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亦成为主流趋势。而我国由于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缺失所带来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刑罚适用的不科学、对未成年犯罪人量刑中的不平衡等问题已经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拟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标准作一研析。

            一、目前未成年犯罪的现状及量刑情况的特点

            以mobile365体育投注网站_beat365网合法吗_我和大佬的365天第三季免费看人民法院2003年以来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例,2003年至2007年10月份,该院依法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40件83人,其中被判处实刑的32人,缓刑的31人,单处罚金的1人。从对未成年犯罪案件被告人量刑的情况来看,主要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从涉嫌罪名来看,主要涉及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从该类案件的判决情况来看,2003—2007年10月份被判处缓刑的31人,判处实刑的32人。2003年被判处缓刑的7人中涉及盗窃罪的1人、抢劫罪的5人、故意伤害罪的1人;被判处实刑的2人是涉及盗窃罪。2004年被判处缓刑的4人中涉及盗窃罪的1人、抢劫罪的2人、故意伤害罪的1人;被判处实刑的8中人涉及盗窃罪的2人、抢劫罪的5人、寻衅滋事罪的1人。2005年被判处缓刑的4人中涉及盗窃罪的2人、抢劫罪的1人、故意伤害罪的1人;被判处实刑的8中人涉及盗窃罪的6人、抢劫罪的2人。2006年被判处缓刑的1人是涉及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实刑的6中人涉及盗窃罪的2人、抢劫罪的4人。2007年10月份止被判处缓刑的13人中涉及盗窃罪的6人、抢劫罪的5人、故意伤害罪的1人、寻衅滋事罪的1人;被判处实刑的7中人涉及抢劫罪的5人、抢夺罪的1人、敲诈勒索罪的1人。几年中,对被告人单处罚金的只有2007年的一起盗窃案件中的1人。

           (二)缓刑、实刑的使用率较高。2003年至2007年10月份,该院受理未成年犯罪被告人83人,其中共有32人被使用实刑,31人被使用缓刑,被单独判处罚金的只有1人,被免于刑事处罚的为0。缓刑适用率高达37.34%,实刑的使用率高达38.55%。

           (三)、缓刑判决文书“被告人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悔罪表现”突出。在上述统计的40份法院判决文书中,盗窃案件一般是因为被告人家属积极缴纳了罚金、故意伤害案件一般是因为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从而就认为是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就被判处缓刑。

            二、关于制定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标准的构想

           (一)关于量刑的原则

            对未成年人适用刑罚应充分贯彻人道原则;与必要的教育改造相等价原则;尊重社会大众对社会安全的必要顾虑,重视对被害人的精神抚慰和相关受损权益的回复,做到刑罚适度;坚持刑罚种类多样化,首先从处罚种类上把握刑罚的量;坚持刑罚谦抑性原则和刑罚经济观,把有限的刑罚资源配制到最需要的犯罪中;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定罪或确定刑格、格次时已评价过的情节,不再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对或然性量刑情节,应坚持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原则;正确处理规范与自由的关系,有别于一般认识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明示理由;对未成年罪犯除为社会安全考虑必须判处监禁刑外,都应当适用非监禁刑。

            还要做到以下几个区别: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的区别;2、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的区别;3、在校生和非在校生的区别;4、初犯、偶犯和惯犯的区别;5、主动投案和被动投案的区别;6、积极赔偿与消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区别;7、家庭管教条件好的和 家庭无管教条件的区别。

           (二)关于量刑的基准

            定量刑基准应采用以下方法:1、非数额型的一般犯罪,以法定刑中间值为量刑基准。法定刑幅度为单一有期徒刑的,以该幅度的二分之一为量刑基准,法定刑为两种刑种的,则以两种刑的结合点为量刑基准;2、数额型犯罪,以犯罪数额比照相应的法定刑幅度确定量刑基准;3、法律规定为绝对确定法定刑的,以绝对确定的法定刑为量刑基准。

           (三)关于量刑方法

            1、有法律以“从轻、减轻处罚”及“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方法规定的情节的,先在基准刑格次内根据法定情节的具体情况优先考虑从轻,其中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按该格次幅度的1/4—1/3考虑,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按该格次幅度的1/3—2/3考虑,本格次无从轻余地的降至下一格次,因降格次而越过刑格下限的即为减轻处罚,无刑可减的则免除处罚。2、有法律以“减轻处罚”及“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方法规定的情节的,应优先考虑减轻处罚,其中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减至下一格次的中罪格次,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减至下一格次的轻罪格次,无刑可减的则免除处罚。3、有法律以“免除处罚”的方法规定的情节的,排除其他情节对量刑的影响而直接予以免除处罚。4、对具有多个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可按照上述规定连续从宽直至免除处罚。5、对于既有法定从宽又有从重情节的,按先宽后严的顺序予以确定,其中从重的幅度应掌握在本格次幅度的1/5—1/4。6、酌定情节包括表明犯罪的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小的各种非法定情节,此情节及其对量刑的影响由法官根据社会一般价值标准予以自由评价。一般情况下,酌轻、酌重情节参照法定量刑情节对量刑影响幅度的50%—70%掌握。超越法定量刑情节对量刑影响的幅度的,应当明示理由。7、上述基准刑格次的确定、法定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实际上已包含了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适用。对于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未成年罪犯应优先考虑适用缓刑,不适用缓刑的应明示理由。

           (四)关于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量刑掌握

            从一般意义上,几种从轻处罚的情节竟合后,根据从轻处罚情节的多少,对犯罪人处以不同幅度的从轻处罚,这是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当两个从轻处罚情节竞合后能否变成一个减轻处罚情节,这就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节而定。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必须判处法定最高刑,那么从轻处罚情节就不能变成减轻处罚情节,只能增大从轻处罚的幅度;如果犯罪的危害性较一般,几个从轻处罚情节就可以变成一个减轻处罚情节。具体来说,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只要具有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或两个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应当考虑减轻处罚;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被告人如果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考虑减轻处罚:第一,具有一个可以从轻或减轻情节的,又有一个酌定从轻情节的;第二,具有一个应当从轻或减轻情节的;第三,具有三个以上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2、几种减轻处罚情节竞合,可以增大减轻处罚的幅度,但能否变成一个免除处罚的情节,值得研究;如果所犯罪行的法定刑为三年的,存在着数个减轻处罚情节,则可以考虑免除处罚。3、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相互竞合,必然加大从宽的幅度,其结果一般适用免除处罚。

            案件中既有法定或酌定的从重情节又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相互存在时,不能简单地相互折抵。如果某个被告人身上从重与从轻情节基本相同,大体抵消也有一定道理,但要认真甄别。具体来说,第一,两者抵消后,如果还有一个以上法定从重情节和一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一般适用从轻处罚,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掌握在法定中间刑偏上量刑;如果还有一个以上法定从轻情节和一个以上酌定从轻情节的,对14—16周岁的人一般考虑减轻处罚;对16—18周岁的人一般考虑从轻处罚,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掌握在法定刑中的起点量刑。第二,两者抵消后,如果还有一个法定从重情节或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一般也适用从轻处罚,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掌握在法定刑中间刑量刑,如果还有一个法定从轻情节或两个以上酌定从轻情节的,对14—16周岁的人一般考虑减轻处罚,其减轻幅度可以掌握在法定刑中间量刑,对16—18周岁的人一般考虑从轻处罚,其从轻处罚的幅度可以掌握在法定刑中间刑偏下量刑。逆向情节相互竞合时应对从宽情节与从严情节分别作出整体评价,如果从宽情节的程度大于从严情节的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宽处罚,如果从严情节程度大于从宽情节的程度,应对全案进行从严处罚。

           (五)关于缓刑的适用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对判处轻刑者有条件的不实际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从宽的刑罚制度。为了贯彻落实对未成年被告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缓刑应当成为体现对未成年被告人从宽处罚的一种重要手段。

            对未成年被告人应当在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多适用缓刑。审判实践中,我们适用缓刑的指导思想是:能够适用缓刑的就不要适用实刑,其含义是,对罪行较轻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的未成年人,首先要考虑适用缓刑,确实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况下再适用实刑。

            1、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缓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教育改造少年犯。首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少年犯适用缓刑,使其既感受到法律的公正无私又体会到国家的宽大为怀,有利于少年犯消除对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对抗情绪,促使其认真接受教育改造,悔过自新。其次,由于缓刑对刑罚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会促使少年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不敢恣意妄为,只能老实的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监督管教,以避免再犯新罪。其三,可以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帮教少年犯,有利于少年犯早日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再者,将少年犯放在社会上监督改造,可以避免因关押带来的交叉感染。

            第二,有利于预防和减少犯罪。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惩罚与教育相结合,达到预防犯罪与消灭犯罪的目的。对少年犯适当多适用缓刑,有力地显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的威力,促使其他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坦白、揭发,有利于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从而收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功效。

            2、少年犯适用缓刑的条件

            缓刑是附条件暂缓刑罚执行的制度,其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72条和第74条的规定,适用缓刑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第二,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

            刑法对适用缓刑的本质要求是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致再危害社会”是对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的要求,是审判人员对被告人主客观条件的综合评价。

            (1)少年犯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少年犯适用缓刑的主观条件包括三方面内容:即有认罪悔罪表现;自我控制能力较强;主观恶性较小。有认罪悔罪表现是指少年犯犯罪后自首、主动坦白、如实交待罪行,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具有痛改前非的决心。对未成年人的认罪态度,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去要求他们认识深刻,分析犯罪危害透彻,犯罪原因找得准确,而是能够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社会危害性,即可认为是认罪态度较好。自我控制能力较强是指未成年人的自我抑制能力,是抵制不良影响诱惑的意志因素。自控能力较强的适宜适用缓刑。自控能力强弱可以根据少年犯的一贯表现考查判断。如果犯罪前一贯表现较好或无劣迹,一般可认为自控能力较强,如果犯罪前劣迹累累,一贯表现恶劣,应认为自控能力较弱,一般不具备判处缓刑的主观条件。

            (2)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对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是指一旦对少年犯确定缓刑后,考验期内的监护条件和社会管理教育条件。《刑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缓刑必需具备客观条件,但根据未成年人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诱惑的特点,在考虑不致危害社会这一主观条件时,还必须考虑保证其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客观条件。少年犯被适用缓刑后,如果无人监管或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不仅不能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而且也难以保证他们不再重新危害社会。少年犯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包括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两个方面。家庭监护条件是有监护人,并得到监护人切实有效的教育和保护。一般情况下,监护人是少年犯的直系尊亲属,没有直系尊亲属的,其他人适宜做监护人的,也应认为有监护条件。社会管教条件是指少年被告人如果被适用缓刑,能够就学、就业,或虽不能就学、就业,但生活有保障,派出所、街道、村委会等单位能够对其进行教育。家庭监护条件和社会管教条件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应认为具备了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

            3、放宽少年犯缓刑适用条件的设想

            对未成年被告人而言,扩大缓刑的适用是现代国际社会的普遍倾向。笔者认为,在设有专门的缓刑执行机关,具备完善、有效的缓刑监督机制的条件下,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均可以适用缓刑,在法律上不设置硬性的限制条件,而由少年法庭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实行判前考察制度,对拟适用缓刑的少年犯暂不宣判,准许其在社会中继续学习、生活,接受定期帮教和考察。根据帮教考察意见和少年被告人的具体悔罪,由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判处缓刑。

            (六)关于免予刑事处罚

            1、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被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属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情节一般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未成年被告人属于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适用免予刑事处罚:“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对于第一种情形,必须在家庭对其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到位的,才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另外,盗窃财物,数额刚达到或刚过数额巨大标准,而其他情节轻微,又系初犯或偶犯的以及盗窃近亲属财物,其亲属不要求对未成年罪犯定罪量刑的情形,如果家庭对其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到位的,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第二种情形,如果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一般情况下也应当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文章出处:舞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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