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乐福、沃尔玛价格欺诈事件发生后,国内外不同主体发出不同的声音,我国国家发改委责成相关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对其采取了处罚措施。这些带着“绚丽光环”的大型商业公司也向消费者道歉,并进行自律整顿。但是,正由众多网民所讲,这一事件暴露出的问题也许只是冰山一角,商业巨头的“价格欺诈行为”与消费者“维权”两者之间的博弈之路仍然蹉跎艰辛。
首先,监管主体的“虚位”与“错位”,使部分大型商业公司的欺诈行为存在着潜在机会和空间。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规定来看,对于商业销售价格的监督方式主要有:行政主体监督、社会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由于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商业巨头在世界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带着种种“光环”,在我国各地连锁机构筹建和运行过程中,往往具有相当的优惠待遇。随之而来,上述监督主体出现“虚位”现象。另外,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运行模式尚未完全成熟,部分地方政府相关监督主体认为国际商业连锁公司的管理模式更为符合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因此,把本属于政府职责的监管责任“让渡”给这些企业进行自律。由于上述监督主体的“虚位”、“错位”现象的存在,这些大型商业公司有很大的非正常运作空间。
其次,获得非法商业利益与违法成本之间的比值关系,使部分大型商业公司敢于漠视相关主管部门的制裁。从《价格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及处罚规定来看,家乐福、沃尔玛价格欺诈行为违反该法第十四条第(四)、(八)款之规定。该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违反该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家乐福、沃尔玛价格欺诈事件发生后,新浪网2月22日报道:北京、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湖北、湖南、重庆、广西、云南等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价格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分别对涉案的19家超市门店各处以法定最高额度50万元的罚款,罚款总额950万元。由于家乐福是最早进入我国市场的大型连锁超市公司,沃尔玛是全世界最大的零售公司,它们在我国各地建立的超市数量和销售种类、份额都相当大,因此,他们无论从“隐性”和“显性”的价格欺诈来看,其价格欺诈的受益总额与某极个别地区超市受到的处罚总额相比,会显得无足轻重。显然,这种制裁不足以遏制和避免其它连锁超市类似价格欺诈事件的再度发生。
再次,由于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和维权意识等因素的制约,致使价格欺诈行为受到有效追究的比率太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家乐福、沃尔玛已对消费者致以“由衷歉意”,并声明将严格执行“五倍退差”政策。但是,由于我国部分消费者在购物时往往带有“崇尚名牌”的思想倾向,这样容易造成商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定价远远超过其实际价值,尤其是大型连锁超市公司更容易违背《价格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的自主定价规定,产生不正当定价行为。另外,我国消费者往往采用定期集中购物方式,而且,对购物价格的核对意识淡漠,常常不保存购物单据,有些消费者即使是保存了相关购物单据,但是,基于维权的时间成本考虑也不会对超市进行投诉和索赔。因此,致使这些大型超市公司按照“五倍差额”政策对受欺诈的消费者进行赔偿的处罚措施,往往得不到真正落实。
舆论哗然的价格欺诈事件,不是为了吸引更多人的眼球,也不是为了掀起“排外风潮”,而是要理性地从深层次分析这一事件产生的根本原因,真正解决“谁在为我们的消费者注水?”这一现实而严肃的问题。笔者认为,该事件应给我国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社会监督主体、消费者敲响警钟。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部门要克服“重引进、轻管理”思想,理性拨开某些大型国际公司冠上的种种“褪色光环”,进一步规范国外公司落户筹建和运作程序;物价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真正肩负起对大型商业公司的监管职责,克服“虚位”、“错位”现象,加大对大型商业公司不规范和违法商业行为的检查和惩处力度,真正震慑和遏制此类现象的发生。消费者协会要进一步完善投诉“绿色通道”,并和政府相关部门、法院建立沟通联动机制,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最大限度的保护消费者和商品销售商的合法权益。我国消费者要克服盲目信赖“名牌”思想,养成正确的消费习惯,增强证据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保护好个人合法权益。同时,该事件也为这些带着“光环”的大型公司敲响警钟。价格欺诈带来的商业利益不是真正的商业利益,它是一种短暂和被扭曲的“利益”。这些利益的取得会丧失商业公信力,使自己作茧自缚陷入信任危机的“泥潭”,从而大大降低长远利益。最后,诚心的忠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的大型公司——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遵循商业规则,痛定思痛、刮骨疗毒、严格自律,才能逐渐真正走出信任危机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