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版“许霆案”不断上演,不同国民在不同司法环境下遭遇不同的待遇。这种反差是基于法律与道德、银行业与顾客、特殊行业利益与广大群体权益之间博弈的变态产物。反思之余,笔者认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法律有其独特的调控领域和适用空间,在处理特殊类案事件时,不能变异法律的适用逻辑,进而扭曲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一、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冲撞
无论中国版或英国版“许霆案”的处理结局,都在鲜明的反映着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的关系问题。从调控范围和空间上看,法律和道德具有较为清晰的界限,这种界限由法律和道德的基本属性所决定。大家对中国版“许霆案”高度关注和热议的兴奋点大多折射于道德层面;对不同版本“许霆案”关注的焦点大多是集焦于法律层面。从道德层面看,在这类事件中,无论是中国人和英国人,都是人性弱点和贪婪行为的具体体现。从一般意义上理解,大多人通常认为,在特定情景下,这种行为可以理解,因此,舆论的主流走势呈现出对我国许霆的同情和对银行业、司法界的不满。尤其是在不同国度里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时,这种情绪自然得到叠加和放大。从法律层面上看,许霆的行为已经划破道德的底线,属于法律评价的范畴。2006年的许霆案,由于银行方的启动该案进入法律评价程序,但是,法院一审和二审结果的巨大反差,引起社会上的争议。这种争议的存在具有客观现实性:一方面,对于该类事件法律没有较为明确的条款规定;另一方面,许霆的行为出现具有特殊的条件和背景,因此,在该案中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之间存在张力关系,并进行强烈的交叉与冲撞,从而学界与社会公众对许霆案的处理结果产生质疑。
二、银行业与顾客责任边界的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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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ATM机出错,银行担责的案例已上演多起,处理结果大多是银行方息事宁人。有人称这种行为显示了银行方的“担当”精神,更昭示了法律评价的价值取向。笔者认为,英国版“许霆案”的出现具有其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层面原因,不能简单对其表象特征进行美化,而对两种司法制度产生质疑。从英国银行方对所发生的类似案例处理结果可以发现:对于利用ATM机出错众多人参与取款,而且取款数额不大的,银行方大多采用自我承担责任的方式;对于参与人数较为固定(少数),而且取款金额较大的,银行方会通过法律途径挽回所受到的损失。如:在英国一起酷似“许霆案”的事件中,利用ATM机漏洞取走13.44万英镑(约合200万元人民币)的一个家庭,其成员分别被判了12个月至 15个月不等的监禁。从上可知英国银行方处理该类案件,主要归因于自己过错在先、法律救济成本和涉及储户多少而定,并非是一种大度和诚信的体现。在我国,银行业与顾客之间的责任边界不很清晰,责任救济途径模糊。在ATM机出错事件上可以看出,为何银行方采用诉讼方式解决,主要目的是通过司法机关的介入,掩盖或减轻其过错在先责任,并试图通过法律的震慑作用,消除因管理漏洞可能所产生的潜在损失。例如:在现实中,银行方没有尽到对ATM机出现故障提醒、保持ATM机现金储存量、假钞兑换、吞数量不符处理程序提示等义务现象屡屡发生。甚至对ATM机周围被非法安装微型摄像头盗取储户信息资料,盗取储户卡内现金现象,仅仅对客户作出自我防范的提示,没有担当对该现象的预防、管理和彻底消除责任。由于上述现象客观存在,储户在ATM机前取钱时总是感到处于危险之中,战战兢兢地完成手捂键盘,收卡收钱机械动作。因此,在这种权利与义务边界模糊条件下下,社会公众对银行业存在不满情绪,反而对许霆容易产生同情和理解。这种心理反映直接加剧对司法权威的贬损。因此,反思“许霆案”,国家必须以法律规定或监管制度形式,明晰银行与储户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界限,具体规定各类情形的责任主体、救济途径及承担责任方式。银行业要从行动上真正体现“顾客第一”理念,理性处理各类纠纷,才能够避免“许霆案”在我国再次上演,实现与储户共赢。
三、司法逻辑在特殊案件中的变异
司法的中立性是彰显其社会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根本前提。在对特殊案件的处理上,司法机关往往追求司法的惩治作用,而偏离其自身价值。近年来,我国加大以个案推动立法和司法改革进程的步伐。部分案件成为推动司法进步的标杆性案件,为法治进程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某些案件因其不具有普遍性,所以在学界、司法界进行热议并没有实际价值。“许霆案”以戏剧方式尘埃落地,并没有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真正认可,并在英国“许霆案”的标杆下,再度成为人们关注对象和热议的焦点。笔者认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不会因为国度的不同而不同,但是,往往会因司法的逻辑和执法者的态度而发生变异。在英美法系国家里,法官们关注的是同类案件的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我国司法程序的启动决定于涉案主体和社会秩序维护两个因素。英国许霆案会因银行方主动担责而画上句号。我国发生“许霆案”后,除了银行方主动报警启动司法救济途径外,司法机关在处理过程中,不断地从民法、刑法之间找寻处理该案的依据。许霆行为是否属于“不当得利”、“侵占”、“盗窃”,司法界与学界曾进行过热烈的大讨论。笔者认为,虽然这种互动交流是推动法治进步的动力之源,但是,这一讨论过程已经超越一般人所能认识和理解的层次,而讨论的最终结果将左右对许霆的处理结果。因此,这种司法逻辑不能成为对特殊案件处理的主流方式,司法机关应坚守法律的边界,在法律缺乏确定性、明晰性及超过一般人所能预测到的情形下,应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裁判。
“英国人不还钱PK中国许霆案”是在国际化背景下的必然产物,这种个案碰撞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是弥足珍贵的。无论哪国人,无论对PK事件作出如何评价,对于2006年的中国许霆案都不会有任何的影响和价值。但是,作为司法者我们应该进行深刻反思,在处理特殊案件时,要坚守法律最为基本的价值取向,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不能因为一个标新立异的案件,成为国内外部分群体发泄不良情绪的“剑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