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提醒:合法借贷 拒绝高利诱惑
民间借贷作为银行信贷的一种补充,具有资源丰富、操作简捷灵便的特点。但是,民间借贷的随意性和风险性易引起经济纠纷甚至刑事犯罪。
下面法官通过两个真实的案件来提示大家如何合法借贷并保障自身权益。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市民,抵制高利诱惑,合法安全使用资金。
案件一
今年已经87岁高龄的司先生将60万元于2011年10月底、2011年12月底和2012年1月中旬分别借给三家公司,并均由一家投资担保公司担保。本想着有熟悉的担保公司的担保安全度会大大提高,谁知这三笔款项先后发生违约,借款公司拒付利息与本金。最终,司老先生将这一纠纷诉诸法庭。经当事人提供证据及事实陈述,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出资确认书》、《还款计划书》和《担保函》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予以保护。对原告提出的请求予以支持。
案件二
朱先生与张先生、夏女士夫妇是好友。张先生、夏女士夫妇在郑州做生意,朱先生经常给他们提供短期的资金支持。2015年,经过对账,张先生、夏女士夫妇欠朱先生本金及利息共计305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与《还款协议》。但是第一期还款之后,经过多次催要张先生、夏女士夫妇均拒绝还款。朱先生将好友告上法庭。被告辩称并未欠朱先生305万元之多,并提供银行流水一套。因为原告被告在签订合同前多次发生借贷关系,许多借贷都是口头协议,这给法官审理和理顺具体金额增加了难度。最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判定,朱先生305万元的《借款合同》与《还款协议》真实有效,朱先生的权益得以保障。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应注意事项
第一,签立借贷合同,大额借款要找担保
虽然“借据”的形式也代表合同,但是它过于简单而容易引起纠纷,使得诉讼难度加大。所以签订明确借贷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借贷合同十分重要。司老先生提供了完整合法的《出资确认书》、《还款计划书》和《担保函》使案情明朗,责任明确。即使发生了我们都不想遇到的违约,合法合规的程序保障也会让我们维权更加容易。
第二,借贷要合法
首先,借贷利率要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以下的行为都是不合法而导致合同无效的行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第三,要注意及时催收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如借款期满后又经过2年,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曾经催收过的,法律不予保护。管城区人民法院提醒:出借人可以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重新编写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就可以延长并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这样就避免了过了诉讼时效而导致无法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