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是指诉讼当事人因经济困难无法支付诉讼费用的,经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予以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一项救济制度。其在保障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等原因,司法救助中的缓交诉讼费在审判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一是缓交的金额不定。有的法院是缓交部分诉讼费,有些是可以缓交全额诉讼费。二是缓交的时间有所不同。有的可以缓交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送达之时,更有甚者可以缓交至执行时,从第一笔执行款中予以扣除。三是浪费诉讼资源。对于当事人在缓交期限内不交诉讼费用的,有的承办人已经开过庭,此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在实践中结果往往是当事人意见较大,也浪费了法院有限的诉讼资源。
为此,建议,1、在裁判前将诉讼费用问题处理完毕,依法向申请缓交诉讼费的当事人释明,告知其应当在通知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逾期不缴纳,将按照自动撤诉处理,如已经开庭的,对预交的一半诉讼费用也不予退还,并做告知笔录,这样可以使被浪费的司法资源得以补偿。2、对于确实无法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如符合免交条件可以提示其重新提出免交申请,尽量把工作做细后,再予以裁判。3、合理把握缓交诉讼费的时间,不宜过紧或过松,笔者认为可掌握在案件审理期限的三分之一左右,这样可以使案件承办人在接到此类案件后,先不急于审理,而是视情况而定,也不至于浪费本来就很紧张的诉讼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