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建立科学、规范的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促进案件质量、审判效率和效果的有效提升,根据本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本规程所称的案件繁简分流,是指对所受理民商事案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难易程度进行分类,将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快审快办,以集中有限力量办理疑难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难案精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快审与速裁(以下简称快审),是指对简单案件适用快速审判程序办理的机制。
第三条 除法律规定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外,其余案件在立案阶段原则上均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第四条 案件快审由相对固定的速裁团队负责,以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分配到速裁团队办理。
第五条 当事人起诉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案件标的金额不足二十万元(含本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可以适用快审程序审理:
(一)身份关系清楚,一方要求离婚,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及小孩抚养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
(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
(三)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四)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承揽和居间合同纠纷案件;
(五)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
(六)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纠纷等方面的劳动争议案件;
(七)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赔偿数额确定的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件;
(八)可以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其它案件 。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审速裁机制: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的案件;
(二)发回重审的案件;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十人以上,含本数)的案件;
(四)破产、强制清算及与其有关的案件;
(五)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六)标的额超过二十万元的案件;
(七)当事人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案件;
(八)矛盾突出、社会影响大、舆论关注度高的案件;
(九)复杂、疑难、新类型案件;
(十)其他不宜适用快审程序审理的案件。
第七条 除分流到速裁团队的案件外,交通事故案件由交通事故专业团队审理;家事案件由家事专业团队审理;发回重审案件由综合审判庭和审判团队依次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由民事第三团队审理,其他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案件原则上按辖区分流至民事第一审判团队、民事第二审判团队、民事第三审判团队、民事第四审判团队进行审理。
第八条 立案庭在分流案件时,应动态掌握民事审判各庭的受案数量,如果出现受案数量明显失衡的,案件的分流原则上不受第七条的限制。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分流标准中所指“简单”的案件,原则上为立案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主要指合同纠纷中有结算或债权凭证,或其他纠纷中财产单一)的案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