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推进调解与速裁工作的对接,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院成立诉调对接工作中心,下设一个速裁速执团队和三个调解工作室。
一个速裁速执团队设在诉讼服务中心。
三个调解工作室分别为调解工作一室、调解工作二室、调解工作三室。
驻院调解工作为刘二修、邢保山工作室。
驻站调解室设在各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由镇办推荐的驻站调解员组成。
驻点调解室设在每个村委和居委,由人民调解员、村支两委和五老人员组成。
第二条 本院实行“调+调+裁”调解团队制度:
(一)一个驻院调解员+两个驻站调解员+N个驻点调解员,组成一个调解团队;
(二)调解团队隶属诉讼服务中心,负责诉前调解工作;
(三)三个调解团队嵌入速裁速执团队,负责诉前调解和诉中调解工作;
(四)员额法官应依法审查批准调解团队的调解文书和类案推送;
(五)诉讼服务中心速裁法官应加强对驻站调解员和驻点调解员的培训和指导。
第三条 诉讼服务中心设置诉前调解分流员,对家事、邻里等适宜调解并经原告同意的民事、行政案件,分流给驻站、驻点调解员;需要当庭调解的,分流给速裁团队调解员。
调解员接到调解案件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调解,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十日。
第四条 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需要司法确认或者出具调解书的,调解人员应在当日将调解协议提交速裁快执团队,由法官审查后导入诉讼程序,进行司法确认或制作调解书。
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调解人员应当在三日内将案件材料移交立案人员,由立案人员登记立案。
第五条 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件,未经司法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内容或者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提起诉讼,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受原调解协议约束。
第六条 调解不成功的案件,调解人员应当注重无争议事实的归纳,应当提出自己的调解预案,形成书面材料随案件一并移交,方便后续审理。
第七条 调解人员应加强与审判团队的配合,根据要求开展协助送达、送达地址确认等工作。
第八条 本院实行“1+1+2+2+1”速裁速执团队制度,即每个速裁速执团队,配备1名员额法官,1名法官助理,2名书记员,2名执行员,1名调解员。
速裁法官对调解、审判和执行的质量、效率负责。
法官助理协助庭前会议、制作调解文书和其他裁判文书。
书记员负责审理执行案件的记录、电子卷宗随卷生成以及归档等工作。
执行员负责财产保全、执行、协助调解等工作。
调解员负责送达质量、调解等工作。
第九条 调解成功的案件,速裁快执团队应在当场出具司法确认书和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不成功的案件,速裁快执团队要综合运用督促程序、司法确认程序、小额程序、简易程序,建立简案速裁快审配套机制,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案件。
第十条 速裁团队在审理时,要推进诉讼程序简捷化,一般只开庭一次,庭审直接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庭审程序限制,但应当告知当事人回避等基本诉讼权利,并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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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对群体性或者关联性纠纷,集中一个员额团队办理,原则上先受理一起,判决后,将案例示范性推送给调解团队,调解团队依照判决对当事人释法明理、强化调解。
第十二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要推进法律文书简洁化,积极使用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裁判文书,鼓励当庭宣判并送达。当庭履行的,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在法庭笔录中记录后不再出具裁判文书。
第十三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应大胆探索,创新开庭方式,推行庭审记录方式改革,全面运用智能语音转写、网上审理等方式,借力信息化提升审判效率。
庭审中,应强化调解人员的参与,推行在线调解,提升调解信息化应用程度。
第十四条 采用速裁方式审理的案件,一般应在30天内审结,最长不超过四十五天。
第十五条 速裁快执团队要强化执行意识,调解、审理、执行人员加强配合,对审理过程中掌握的便于后续执行的信息要及时沟通,便于案件及时执行,确保案结事了。
第十六条 速裁快执团队要发挥立、调、审、执一体化优势,对办理的案件全程跟踪,促使当事人当庭清结或自动履行,把当庭清结或自动履行作为案件考核指标。
(一)当庭清结的案件,制作当庭清结笔录并附卷;
(二)有给付义务的案件,制作结案台账,载明案号、当事人联系方式、履行金额和履行期限等,在履行期限内积极联系当事人,敦促其按期自动履行;
(三)超过履行期限的案件,经调解员或执行员催促,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可建议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和速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9日